為了規范我省保安服務企業內部管理,充分發揮保安服務企業在維護社會穩定、增加社會就業、協助公安機關處置治安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安部、勞動部《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保安從業單位內部管理規范
第一條辦公環境整潔有序,公司標志、標牌明顯,各種裝備管理嚴格,使用規范。
第二條保安從業單位領導班子健全、團結、凝聚力強,總經理、副總經理政治堅定、清正廉潔。
第三條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和團組織,并積極開展各項組織活動。
第四條建立健全業務工作基礎臺帳和檔案管理。保安服務崗位責任、交接班、值班、培訓、招聘、獎懲、安防權限、治安管理、車輛管理、安防檢查、監控管理、安防巡邏、安防器材管理、轄區安防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告和保安員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遵守《條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保安服務行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依法經營保安服務業務,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意外傷害保險、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按照公安部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為保安員配備崗位所需的防護、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訊等裝備。
第八條自覺接受各級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每季度向公安機關匯報一次工作情況。
第九條及時錄入更新保安服務監管信息系統,確保信息鮮活、真實、準確。
第十條不準招用境外人員在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服務。
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 自覺執行《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文明開展保安服務活動,自覺維護企業形象、維護行業聲譽,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嚴格執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自覺遵守行業服務標準,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和保安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建立保安服務業資訊和宣傳機制。
第十四條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保安行業協會開展與行業發展和管理有關的調查研究并提供客觀、翔實的材料和數據。
第十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經營、非法用工、偷稅漏稅逃稅;
(二)經營行政許可以外的業務;
(三)掛靠、偽造、假借資質證書;
(四)詆毀、損害、貶低同行業的企業形象和聲譽;
(五)干擾、排擠、破壞同行企業的合法市場經營活動;
(六)造謠、誹謗、惑眾、虛假傳聞等手段攻擊同行業;
(七)越級、串標、虛假投標議標;
(八)盲目、惡意壓價競爭;
(九)違章、違規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在保安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紀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六)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七)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 聘用保安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公開招聘,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保安員的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終止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聘用的保安員應持有《保安員證》才能上崗,在職保安員應按規定時間參加保安員考試并獲得《保安員證》,超過規定時間仍無《保安員證》的,應調離保安員崗位。
第十九條 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并依法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終止合同條件等內容。不準制作陰陽合同,合同規定的保安服務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協會每年提出的最低指導價格。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貴州省保安服務行業協會關于保安員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關于養老、失業保險等有關規定,并根據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積極開展全員培訓工作,努力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每2年對保安員進行一次崗位輪訓。